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1137号 原告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8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受理后。原告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创安公共安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