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长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3执1996号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长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0-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许开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长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9836.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