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9021号之一
原告:长沙贵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3—01#3—01栋309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的志,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湖南银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长乐镇北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沙贵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荣公司)与被告湖南银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公司)、丁的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贵荣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荣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贵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46元,减半收取2573元,由原告长沙贵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