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政鑫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7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新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36796398C。
法定代表人:罗拓,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政鑫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名城大厦**91430103755824331C。
法定代表人:曹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赤卫,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梅子,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政鑫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7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核查,上诉人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峙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