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罗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10811号
申请人***,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伟明,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恋,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
负责人黄湘群,总经理。
被申请人罗拓,男,1969年8月25日,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朱文利,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邹荣景,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新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36796398C。
法定代表人罗拓。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罗拓、朱文利、邹荣景、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罗拓、朱文利、邹荣景、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函(保单号:PZPP1943010670000000029)为本次财产保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拓、朱文利、邹荣景、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