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902民初2451号
原告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广益实验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第三人湖南广益实验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湖南广益实验中学的起诉。
审  判  员  徐 伟
法官助理龚伟芳 书记员(兼)  龚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