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执628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4民初172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科瀚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547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23054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舸飞
书记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