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兴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玉环县兴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21执4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玉环县兴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组织机构代码:7458194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玉环县兴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2月17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另查明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均有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其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1021执44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晓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於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