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兴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玉环县兴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21执48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丁学聪,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环县兴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县兴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9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1515.8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其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要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1021执4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晓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