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4破申1号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增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2月27日,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在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住所地在台州市路桥区,经相关法院审理后承担的债务本金为5000多万元,债务利息也比较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业已停止营业。
本院认为,申请人业已停止营业且资不抵债,申请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且本院对其破产清算享有管辖权。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林日乾审判员张凯水
审 判 员 朱       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林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