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4民初334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东关街小商品市场4#-406-东-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474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省福州建筑工程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双湖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474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建筑工程职业中专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相关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6.3元,减半收取计217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彩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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