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8049号
原告: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成功街柳东社区东兴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东关街小商品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廖秀桃。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受理原告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速录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令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