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71号
原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东关街小商品市场4#406-东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海滨文武学校,组织机构代码7983768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许一鸣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