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新龙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22民初345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龙太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冻结福建新龙太置业有限公司开设在工商银行莆田市分行账号为14×××82账户内的存款;2.查封冻结福建新龙太置业有限公司开设在各个银行的存款账户。上述实际查封的财产金额仅限于4882465元。申请人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通知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保全方式,但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为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颜 洁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书 记 员 郑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