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4408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同欣诚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同欣诚信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关海东
书记员倪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