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星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星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星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栋B座7H室。

法定代表人:叶名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必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星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用航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2民初13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762023.67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961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本院以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颢号

审判员  王丽娜

审判员  王国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