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星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星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财保760号
申请人湖北星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中建广场B座7H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1985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星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星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星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