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甘1002执恢26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欠款65159元。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58000元,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5000元,剩余3588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