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6民初1061-2号
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恒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宁夏恒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宁夏恒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