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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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0103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西宁创奇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6095L,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西宁创奇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青010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西宁创奇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0000元,合计250000元,此款由**、西宁创奇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6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6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1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西宁创奇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笔60000元款项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宁创奇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随后被执行人**、西宁创奇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600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80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青010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西宁创奇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60000元”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