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2破申10号
申请人: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永昌家园4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仕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
法定代表人:许光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2018年11月20日,申请人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发送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注册资金为1600万元,登记机关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6)浙102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以(2018)浙1022执337号立案。2018年7月16日至7月17日,本院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02-2704地块及地上构筑物(在建工程)拍卖后所得款项2580万元,但不足以清偿债务。目前被申请人除已抵押的四处房产等外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在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由本院审理。申请人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已构成破产原因。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故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罗立斌
审 判 员 陈 啸
审 判 员 潘 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陈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