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民初1572号之二
原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永昌家园4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仕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
负责人:徐世福,男,系原告村民委员会委员。
负责人:徐安友,男,系原告村民委员会委员。
负责人:卢金菊,女,系原告村民委员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由原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玲巧
人民陪审员  李剑超
人民陪审员  卢秀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项丽莎
书记员蔡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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