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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2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62519693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566995115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2022)浙1022执恢18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31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2执恢185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