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449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永昌家园4幢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62519693Y。

法定代表人:林仕舜,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屈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