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449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永昌家园4幢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62519693Y。
法定代表人:林仕舜,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屈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