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07月04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