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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22民初149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材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皇真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