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申亮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599号 申请人:广州申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中83号菊花石大厦第二栋10层100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986817593。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1201-C1208(C座12/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大旺区桦灏泰花园F2幢首层5号商铺【集群企业(肇庆融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8MA57068Y8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7424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北路21号西南边三楼(自编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94625773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悟县东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悟县东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553902864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广州申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悟县东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82224.4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悟县东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2224.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