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辖终33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顶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北二环昊天园15幢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EYE5I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742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安徽昇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北二环与萧城路交口昊天园15幢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W7L1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顶登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3)皖1282民初5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顶登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安徽省界首市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安徽顶登贸易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据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未经实体审理无法确认具体案件事实。而管辖权异议案件系程序审查,在程序审查中若无充分证据不宜改变原告诉请的案由。因此,本案应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且在实体审理中应着重查明本案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3)皖1282民初578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