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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2民初745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新城雅居7号楼楼下大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亿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