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亮,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3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96.5元,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793元,本院退回396.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