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196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仓基新村9幢3单元一层商场,组织机构代码:662343125。
法定代表人沈立刚。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59524432。
法定代表人***。
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下商初字第008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9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亿联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伟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