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102执132号
***、湖南***能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芙劳人仲案字【2019】第6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立案之前已履行完所有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的执行结案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执行程序宣告结束。
审判员 :李金煜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