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汇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580号
原告:杭州汇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汇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汇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汇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杭州汇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争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