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425号
原告:杭州捷顺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苑路360号香樟商贸大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小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
路199号创业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捷顺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30日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原告杭州捷顺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捷顺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00元,该款于2010年4月10日前付清。如逾期支付,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则赔偿杭州捷顺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的违约金至付清日止。
二、双方互不追究其他经济责任。
三、杭州捷顺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杭州捷顺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207.5元,杭州帆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10年4月10日前径直支付给杭州捷顺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 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