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鹏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6215号
原告: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鹏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鹏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东莞志成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邓爱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苏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