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负责人***。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7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莞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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