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39576号
原告:上海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3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2幢102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