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166号
申请人: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裕华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单保函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