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1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裕华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冀0108民初21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