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3512号
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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