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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3747号 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造船集团(上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博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南造船集团(上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江南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