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旺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6459号
原告:北京高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11楼二层2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晓冬,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高顶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中旺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美域家园南区4号楼2层207。
法定代表人:刘锦。
原告北京高顶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旺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高顶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高顶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高顶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北京高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柴海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