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11533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卯旭,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振伟
二○二二年
四 月
一 日
书记员 严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