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162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安徽文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城东住宅小区6幢由西向东第8间。
法定代表人:陶文明。
被告: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海。
被告:***,男,40岁,住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文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宋维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竞百
书 记 员 陈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