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31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博远阀门经营部诉被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博远阀门经营部于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博远阀门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东丽区博远阀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天津市东丽区博远阀门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罗建忠
法 官 助 理 张宏召
书 记 员 隗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