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执1153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邸富胜,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10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有零星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股票、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1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内0104执115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云建军
审判员 姜文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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