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执10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现住鄂托克前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邸福胜。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鄂托克前旗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前劳人仲字(201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该裁决书向**履行赔偿款244131元。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于2021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于202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
2、于2021年11月19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3月12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卷、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1年12月16日我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4、于2021年12月16日我院依法到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于2022年3月15日我院依法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认可我院查询结果,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于2022年03月30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日格乐
审判员 赵 军 霞
审判员 代 志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世 昭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