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1民终2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运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资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联钰。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华瑶族自治县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盘通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昌全。
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ー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湘沅
代理审判员 刘 爱
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