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2019)湘1129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29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驻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长征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188704017G。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敢,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8)湘1129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1月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敢、***无工商股权、证券、保险、车辆、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扣划。2019年11月12日,本院向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敢、***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查询到***、**敢、***有不动产信息,但这三套房产属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所共有,暂不宜处置。2019年11月12日,本院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华管理部查询了***、**敢、***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敢、***有住房公积金。2019年11月22日,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敢、***收益型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敢、***有收益型保险。经上述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2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发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195408万元,已执行2.857753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贻月
审判员  毛 昊
审判员  李彦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