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某某、某某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民终2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188704017G。
法定代表人:罗运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坤,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敢,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二审开庭审理期间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振湘
审判员  彭样平
审判员  魏 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罗惠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